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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稀野生动物保护刑法规定浅谈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1/6/20 13:58:51

野生动物

保护法

正面临着濒临灭绝的危险

数以百计的动物物种

我们共享一个家园

请别剥夺他们生存的家园和权力

普法

宣传

非法捕猎

相关案例

年1月初,嫌疑人通过快手发布捕捉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原鸡的视频内容,重案组发现并初步调查后举报给当地执法部门。云南德宏森警据此线索查获原鸡4只,刑拘一名犯罪嫌疑人。

公然将法律禁止的行为上传公共视频平台,愚昧无知,不知法,不懂法。

年1月,湖南怀化芷江县森林公安接举报查处1名未成年人出售猛禽案。团队成员发现有人通过QQ群售卖猛禽,取得贩卖者关键信息后举报给执法部门。森林公安据此查获该意图售卖猛禽的初中生,并收缴猛禽一只。

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买卖珍稀野生动物,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年11月22日官方通报根据该线索共摧毁制售野生动物标本、制品非法窝点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查扣缅甸蟒、黑熊头、梅花鹿等野生动物及标本制品77种只(件),涉案价值20余万元人民币。其中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共计22种44只(件)。

涉案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涉案金额巨大,犯罪团伙规模庞大,影响恶劣。

非法捕猎

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十二、在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禁止非法捕猎

司法解释

立案标准

一、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二、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年12月11日起施行),就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的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规则

律师呼吁

社会意义

常识普及

一、人命与动物命孰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作为重刑法,最高可处以15年有期徒刑,时常出现动物命比人贵的情形,引发大众的质疑。我国与动物保护有关的法律在内容上更多地强调动物的资源性,将其视为“物(自然资源)”,着重发挥其经济效能,其潜在含义是为了利用而保护。也就是说“动物(自然资源)”是作为一种有生命的经济资源存在的,经济价值的阶位必然是低于生命价值的,人命也必然贵于动物命。我国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制是为了保护生态文明,是对国家整体利益的保护,因此对该罪的惩罚应针对该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一面,民众为保护自身生命安全杀害珍贵野生动物应当成立紧急避险,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负刑事责任。

二、珍惜野生动物范围与民众的一般认识

法律规定珍稀野生动物的认定主要由《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决定,该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经研究,于年5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制定,专业性非常强,例如:达乌尔猬、大耳猬、侯氏猬、树鼩等属于普通民众难以识别的范畴。即使是国家在市场执法过程中还面临野生动物识别鉴定、取证成本高等技术困难的问题,对普通民众来说就更加难以辨认。因此在该类案件中客观要件大致相同,但主观要件在个案中天差地别,从动机来说,团伙犯罪专业的盗猎团伙、零散的私猎贩卖交易、为满足口腹之欲自己打猎、当成宠物饲养等是出于截然不同的动机,社会危害性相去甚远,但却处以同等的处罚,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对其合理性进行研究,以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三、驯养繁殖野生珍稀动物的规范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须经评估与许可。只有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物种才可能实现不依赖于野外种群的规模化、生产性养殖。而如果没有成熟稳定的技术,或无法实现生产性养殖,对养殖的物种可能会造成相反的效果,在养殖过程中也会出现较高的死亡率,养殖者不得不从野外持续性获得种源,对资源造成直接破坏。我国采用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和商业化养殖物种目录制度。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养殖者的技术条件、人工繁育的成功率等,当所需条件满足后,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凡是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无权繁育野生动物。凡是未列入允许商业化养殖物种名单的物种,均不得开展商业化养殖。

司法边界

微薄之力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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